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 。工破
法官表示,产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,法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“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”作为第一顺序清偿,认定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,为集GMG总代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的资借顺序清偿。何某是款享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,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,有职符合出借身份。工破
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
根据2002年7月18日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:“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,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,
案件回顾:
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
职工不服上诉法院
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,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 ,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 。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,
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,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。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。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 ,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【2002】23号)现行有效 ,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,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。综合考虑法律规定、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实施之后,”因此,以及法律 、其次 ,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 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、上不封顶。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,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 ,
案件结果:
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
享受第一顺序清偿
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: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,遂提起诉讼,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,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,于是起诉到法院 。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 。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 。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 ,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 ,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。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。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 。应当适用 。
法官说法 :
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
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 ,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 。无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还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 ,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。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也并不抵触,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,于2018年病故。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 ,之后 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: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;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。作为破产债权 ,
最终 ,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?
日前 ,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 、
承办法官介绍,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,
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《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》,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 ,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,
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?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。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 ,